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203民初271号
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应力二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滨湖小区13号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广源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裕民小区4号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讷河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文化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应力二分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水务集团广源给水工程有限公司、讷河市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应力二分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应力二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322.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