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红日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科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南方测仪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54号
上诉人江苏科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晶公司)、常州市武进南方测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红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红日公司)、河南大学民生学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晶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为“南方公司支付科晶公司赔偿金1000万元”;2.判决南方公司支付科晶公司在二审期间的律师费6万元;3.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首先,证据方面,科晶公司已经穷尽其自身的举证能力,有明确交易记录的证据就已经证明南方公司销售了超过89万枚被诉侵权产品,非法获利超过45万元,给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失按照每根被诉侵权产品1.24元(正常的销售价格为1.7元,成本为0.46元)的利润来计算超过了110.36万元。其次,南方公司长期侵犯科晶公司的专利权,时间长,范围广,科晶公司的市场一直受到压迫,所以才从销售量上无法证明自身损失。 第三,科晶公司原审提交证据显示天津高雷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显示南方公司每年的涉案标签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结合权利人的其他证据(包括权利人自身的销售额,南方公司、鑫红日公司、河南大学民生学院的其他销售记录)应该认为权利人已经提供了 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应该按照权利人的主张来判决赔偿额度。另外,科晶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二审期间支出了律师费6万元,也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
南方公司答辩称:科晶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南方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2.依法改判驳回科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上诉费用及一审诉讼费用由科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钴基非晶磁条不具有增强第一天线在超高频的探测性能这一功能,与“用于低频探测并增强第一天线在超高频的探测性能的第二天线(2)”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应当依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科晶公司答辩称:坚持上诉请求及理由,请求驳回南方公司的上诉,支持科晶公司的上诉请求。 鑫红日公司答辩称,本案与鑫红日公司无关,鑫红日公司只是经销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答辩称,一、关于涉案产品是否侵犯科晶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同意南方公司的意见;二、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采购的涉案产品,对于是否侵犯科晶公司发明专利权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侵权故意;三、依据专利法规定,即使涉案产品侵犯科晶公司的专利权,作为涉案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该承担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四、即使涉案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在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应该判决不停止此次侵权行为,同时,如判令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停止侵权,侵害了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停止侵权。
科晶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科晶公司诉请判令:1.南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110071450.6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并且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2.鑫红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河南大学民生学院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3.南方公司赔偿因专利侵权给科晶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4.南方公司、鑫红日公司、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支付科晶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5.南方公司、鑫红日公司、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南方公司原审辩称,南方公司的产品完全是公有领域技术的应用及自身专利技术的应用,不存在侵犯科晶公司专利权的情况。科晶公司所主张的专利侵权所产生的这些经济损失实际上并 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即使存在,也与南方公司无关。 鑫红日公司原审未作答辩。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原审辩称,一、涉案产品是否侵犯科晶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同意南方公司的答辩意见;二、河南大学民生学院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采购的涉案产品,对于是否侵犯科晶公司发明专利权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侵权故意;三、依据专利法规定,即使涉案产品侵犯科晶公司的专利权,作为涉案产品的使用者,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该承担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四、即使涉案产品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在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应该判决不停止此次侵权行为,同时,如判令答辩人停止侵权,侵害了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停止侵权。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科晶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11007l450.6,该发明专利处于专利权有效状态。 ZL20111007l450.6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一种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超高频探测的第一天线(l)和用于低频探测并增强第一天线在超高频的探测性能的第二天线(2),第一天线(1)具有设置在第一天线(l)中部的空孔(1-1)和无线射频芯片(1-2),所述的无线射频芯片(1-2)设置在第一天线(l)的横向中下部,第二天线(2)具有非晶软磁材料制成的基片(2-1)和多个间隔排布的半硬磁材料制成的充消磁片(2-2),所述的充消磁片(2-2)粘贴于基片(2-1)的同一表面上,所述的第一天线(1)和第二天线(2)互相在宽度方向上部分接触连接,并且所述第二天线(2)位于所述第一天线(1)上远离无线射频芯片(1-2)的另一端。 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充消磁片(2-2)的长度为5mm-20mm,宽度为0.5mm-3mm。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其特征在于:各个充消磁片(2-2)之间在长度方向等间距排布,所述的间距为2mm-10mm。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片(2-1)的长度为60mm-200mm,宽度为0.5mm-3mm。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天线(1)的长度为90mm-100mm,宽度为2mm-4mm,所述的无线射频芯片(1-2)的宽度为0.5mm-1.5mm,所述的空孔(1-1)的宽度为0.5mm-1.5mm。 科晶公司与南方公司经营范围都包括电子标签的制造、加工,两公司均在全国范围内参与各图书馆RFID电子标签采购招投标项目。 2017年6月16日,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发布“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图书馆图书管理系统项目招标公告”,招标项目包含A、B和C三个标段,其中包B标段包含EMID图书标签100000根、RFID层架标签1000个、双模式自助借还机、全功能馆员工作站、EMID双频防盗门、检测仪等共14项,其中,EMID图书标签技术指标要求“标签为磁条和UHF-RFID电子标签合二为一的无源标签,既可以当磁条使用,也可以当RFID标签使用;磁条部分材料为钴基非晶,可充消磁;提供省级以上获得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质量检测报告”。2017年7月24日,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发布了评标结果,B标段中标单位名称为鑫红日公司。根据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提交招标文件及合同,证明2017年6月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委托河南正大招标服务公司就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鑫红日公司中标B标段的图书馆双模式磁条RFID自助借还系统。2017年8月18日,河南大学民生学院与鑫红日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货物包括EMID图书标签100000枚,单价1.2元;RFID层架标签1000枚,单价5元等,合同总价款999900元。 2017年8月22日,天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天津大学图书馆RFID电子标签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采购图书馆RFID电子标签50万根,预算金额50万元。科晶公司亦参与了该次竞争性磋商。2017年9月1日,天津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了成交公告,成交的供应商为天津市高雷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雷公司),交易标的各RFID电子标签50万根,单价0.758元,成交金额为379000元。高雷公司就该采购项目的响应书记载,该次交易中供应的RFID电子标签制造厂商为自南方公司,附有南方公司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检测报告、授权书;南方公司在该项目中向高雷公司供应超高频电子标签NF-610(20万枚)和超高频电子标签(带充消磁功能)NF-200(30万枚);制造商案例包括与郑州航院图书馆智能管理系统项目(2015年)、许昌学院(2015年)、商丘科技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河南财经学院(2014年)、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2016年)间的图书馆设备采购合同,其中,郑州信息科技职业学院采购合同案例供应商为南方公司授权河南省地区经销商鑫红日公司。 就涉案诉讼,科晶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天津市和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于2018年4月14日至天津大学北洋园校区图书馆取得“复合磁条”四根,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就该取证过程出具(2018)律和平证经字第1131号公证书,封存证物“复合磁条” 三根。科晶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于2018年4月19日至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图书馆取得“感应标签”(一面为白色、一面为蓝色)两个,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就该取证过程出具(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6081号公证书,就证物予以封存。科晶公司委托代理人又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就2018年7月17日登录淘宝网Taobao.com,在卖家“南方检测”咨询EM+RFID双标签磁条产品并下单订购1000根,以及其后2018年7月18日在公证处收货的过程,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就该取证过程出具(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651号公证书,并封存相关证物。 科晶公司还举证了2018年7月11日北京应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方公司采购钴复合磁条等产品的《产品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相关钴复合磁条实物产品。 审理中,就南方公司提出科晶公司自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天津大学图书馆取证电子标签物证可能存在销售后经第三方改动的质疑,经科晶公司申请,原审法院至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图书馆调查取证电子标签两个;至高雷公司调查取证,高雷公司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陈述“该批电子标签都是从南方公司采购”“电子标签由南方公司直接发送给天津大学的”,并识别确认被诉侵权电子标签。 科晶公司主张上述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招标采购EMID图书标签、天津大学图书馆采购超高频电子标签(带充消磁功能)NF-200、北京应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南方公司采购钴复合磁条、其取证的自淘宝网卖家“南方检测”订购的EM+RFID双标签磁条产品(以下统称被诉侵权电子标签)落入ZL20111007l450.6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经比对,上述被诉侵权电子标签具有相同技术特征。 南方公司经营范围包括RFID无线射频检测设备、RFID无线射频自助借还书系统、RFID无线射频标签、检测仪器及附件、图书监测仪、代书板、磁条标签的制造、加工等。南方公司就被诉侵权提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意见,认为:1.权利要求1“一种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即该超高频感应标签中至少含有两种或以上的非晶软磁材料组件。南方公司生产的标签由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贴合而成,其中第一天线材料为铝箔,第二天线材料为钴基非晶软磁磁条及铁基半硬磁充消磁片两部分构成,标签的材料中仅有钴基非晶软磁磁条为非晶软磁材料,其他均不包含非晶软磁材料(铝箔为金属晶体材料,铁基半硬磁充消磁片为半硬磁材料),与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不是同一种产品;2.权利要求1包括“第一天线(1)具有设置在第一天线(1)中部的空孔(1-1)和无线射频芯片(1-2),所述的无线射频芯片(1-2)设置在第一天线(1)的横向中下部”,南方公司产品天线的设计是一侧开口的形状,开口两端 由芯片连接,形成闭合回路,因此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的范围;3.权利要求1包括“所述的第一天线(1)和第二天线(2)互相在宽度方向上部分接触连接”,即要求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有直接接触连接,南方公司产品的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中使用绝缘体胶带将两天线完全隔离开,两天线之间不存在任何接触和连接。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电子标签为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包括用于超高频探测的第一天线和用于低频探测的第二天线;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贴合而成,其中第一天线材料为铝箔,第二天线材料由钴基非晶软磁磁条及半硬磁充消磁片构成;第一天线呈长条形具有空孔,其一侧长边中下部有断开口,在断开口压合连接无线射频芯片,形成回路;第二天线在宽度方向上部分覆盖第一天线,在第一天线远离无线射频芯片的一端,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间使用PET双面胶粘合。 本案诉讼中,南方公司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ZL20111007l450.6号发明专利无效申请为由,申请中止诉讼。后又于2019年4月23日自行撤回专利权无效请求。 另查明,科晶公司就为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提交公证费发票共计17420元;签订《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础服务费85000、风险代理费胜诉金额30%、实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律师费85000元;差旅费2630元。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ZL201110071450.6“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发明专利权处有效期间,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有效期内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一、关于南方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电子标签是否落入ZL201110071450.6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 其一,南方公司认为根据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该超高频感应标签中至少含有两种或以上的非晶软磁材料组件,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的材料中仅有钴基非晶软磁磁条为非晶软磁材料,与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不是同一种产品。原审法院就此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一种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特征部分限定了“第二天线具有非晶软磁材料制成的基片”,根据对该权利要求1文字部分的理解可知,该超高频感应标签中包含非晶软磁材料和组成感应标签的其他材料,且该非晶软磁材料制成第二天线的基片。南方公司主张理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为“至少含有两种或以上的非晶软磁材料”,缺乏依据,不能成立。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第二天线材料为钴基非晶软磁磁条及半硬磁充消磁片两部分构成,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种由非晶软磁材料组合而成的狭长条的超高频感应标签”以及“第二天线具有非晶软磁材料制成的基片和多个间隔排 布的半硬磁材料制成的充消磁片”并无不符。 其二,南方公司主张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第一天线的设计是一侧开口,开口两端由芯片连接,形成闭合回路,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第一天线具有设置在第一天线中部的空孔和无线射频芯片,所述的无线射频芯片设置在第一天线的横向中下部”的范围。原审法院就此认为,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无线射频芯片设置在第一天线的横向中下部”(可见于专利说明书附图3)必要技术特征并未限定“设置”的方式。分析RFID系统中芯片和天线的基本工作原理,读写器通过读写器天线发射射频信号,此时工作距离范围之内的标签天线接收信号并将此信号转化为标签芯片的电能,标签芯片被电能激活,读写器把标签芯片上携带的数据编码信息利用反向调制的方法接受,此时读写器再将所获得的数据信息传送到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系统通过反馈的数据信息进行后续处理。电子标签天线的工作原理是:天线的接地点和馈电点分别连接芯片的两端,形成环路以产生谐振,并实现电磁波的发射/接收。因此,芯片是压合在第一天线的横向中下部,或者是如被诉侵权电子标签在呈环形的第一天线横向中下部的开口安装芯片,均是无线射频识别领域中为了将芯片安装在天线上的常规技术手段,天线的接地点和馈电点与芯片连接后,均能够形成回路,实现产生谐振的功能,达到将芯片激活以读取芯片中的数据的技术效果。据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天线中部具有空孔,空孔一侧的长边有断开口,断开口两端由芯片连接,闭合回路,该技术特征符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一天线具有设置在第一天线中部的空孔和无线射频芯片,所述的无线射频芯片设置在第一天线的横向中下部”。 其三,南方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所述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互相在宽度方向上部分接触连接”要求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有直接接触连接,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的第一天线与第二天线中使用绝缘体胶带完全隔离开,两天线之间不存在任何接触和连接。原审法院就此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附图4、附图5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互相在宽度方向上部分接触连接”是对说明书记载的两个具体实施例的概括,即将第二天线设置在远离第一天线无线射频芯片的一端,同时与第一天线远离无线射频芯片的一端部分接触连接,其作用是增强标签在超高频段的探测性能。因此,争议焦点“接触连接”描述的是俯视感应标签时,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的远离无线射频芯片一端之间的距离,当两者交叠,为接触连接;当距离大于零,则未接触连接。根据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提供的实施例可知,权利要求中的“在宽度方向上部分接触连接”是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的远离无线射频芯片一端之间的距离为零且未完全覆盖第一天线的情况。南方公司主张以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之间存在绝缘层而认为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 保护范围,是将权利要求“接触连接”理解为侧视角度下感应标签第二天线与第一天线的距离,不是涉案专利的本意。此外,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的记载内容,即披露了“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之间通过PET双面胶连接”的技术方案。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结构分析,第二天线在宽度方向上部分覆盖第一天线,且第二天线位于第一天线上远离无线射频芯片的一端。被诉侵权电子标签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第一天线和第二天线互相在宽度方向上部分接触连接”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电子标签全面覆盖ZL201110071450.6发明专利权权利要求1各项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构成侵权情况下南方公司经济赔偿的计算 南方公司未经科晶公司许可,实施其ZL201110071450.6号发明专利,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电子标签,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关于科晶公司主张销毁被诉侵权电子标签以及用于制造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的专用设备、模具,该请求事项概念宽泛而无具体内容指向。基于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专用设备、模具,且该诉讼主张内容实质由停止侵权的判决内容所概括,原审法院不另作支持。关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科晶公司主张依招投标文件中所称南方公司每年的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销售利润应该在1500万以上;同时科晶公司2018年的销售额约500万,产品销售利润在50%以上,每年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00万以上,南方公司的销售量应该与科晶公司相当或更多,故诉求1000万元的赔偿额。该索赔主张的南方公司年销售额3000万以上的数据系来源于高雷公司参与“天津大学图书馆RFID电子标签采购项目”响应书中“投标人资格声明”部分对“与投标货物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有关的情况”的表格填写内容,属间接证据,该填写内容既非南方公司确认,又无相关财务数据资料佐证,缺乏证明力。仅就数据本身分析,也与科晶公司主张的自身销售额约500万元相矛盾,不具合理性。至于科晶公司主张其2018年的销售额约500万元,但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科晶公司主张南方公司销售量应该与科晶公司相当或更多,属于臆测,无证据支持,难以采信。鉴于科晶公司缺乏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基础有效证明,依法应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予以酌定,得予考量的主要因素包括:1.本案系发明专利,具有较高的市场应用价值;2.科晶公司与南方公司在专利产品领域处于激烈的同业竞争;3.根据科晶公司现有证据,已证明南方公司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的时间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相关销售数据可作统计;4.被诉侵权电子标签主要应用于图书馆,大多属招投标项目,双方 同业竞争,相互知情度较高,证据采集较为充分;5.诉侵权超高频电子标签单价较低,但利润率较高;6.南方公司的经营覆盖RFID无线射频检测设备、RFID无线射频自助借还书系统、RFID无线射频标签、检测仪器及附件、图书监测仪、代书板、磁条标签等,被诉侵权电子标签系RFID无线射频标签中的一种。综上,原审法院判定南方公司应作出法定上限100万元的经济赔偿。 此外,就科晶公司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本案诉讼的复杂、专业程度以及取证、参与诉讼相关工作量,对公证费、法律服务费、差旅费三种类型的支出原则上予以支持。又基于对该费用组成中主要部分的法律服务费计算依据暨诉讼标的(索赔额)提起成因以及获判决支持程度,对该部分费用应予合理框定。原审法院确定合理开支总计12万元。 三、关于鑫红日公司、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就科晶公司诉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招标采购EMID图书标签侵犯ZL201110071450.6号发明专利权部分,涉案证据充分证明河南大学民生学院系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采购EMID图书标签,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对是否涉及侵犯发明专利权并不知情,且采购图书标签支付了合理对价,图书标签用于公共教育用途,故对此不应再作出停止使用的判定。鑫红日公司系南方公司区域代理商,中标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招标采购项目供应EMID图书标签,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在本案作出构成侵权判定情况下,应当承担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为的责任,对科晶公司的该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南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1110071450.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二、鑫红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电子标签;三、南方公司支付科晶公司赔偿金100万元;四、南方公司支付科晶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费用12万元;五、驳回科晶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00元,由科晶公司负担67550元,南方公司负担15150元。
本院认为,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 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二审期间,鉴于科晶公司涉案专利被42913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其本案诉请保护的专利权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科晶公司在本案中针对南方公司、鑫红日公司、河南大学民生学院的起诉应予驳回。如果第42913号决定后续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科晶公司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鉴于本案二审新发生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发生变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第429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42913号无效决定),宣告科晶公司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江苏科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2700元,退还江苏科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82700元,退还江苏科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退还常州市武进南方测仪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燕如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刘晓梅
法官助理 赵 云 书 记 员 谭秀娇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54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