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727民初451号
原告: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号楼*单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720620(1-3)。
法定代表人:吕学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顺河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67005080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简***奥电梯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凯厦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凯厦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奥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用328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4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11台,安装费共计42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所安装电梯已于2015年8月4日全部检验合格。被告在未取得原告的交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启用电梯至今。被告在首付100000元工程款后,一直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节点付款,构成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凯厦置业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6日,原告帝奥电梯公司与被告凯厦置业公司签订《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11台,安装费共计428000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或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日的前七天将安装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214000元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天内,被告应将安装合同总金额的45%,即人民币192600元汇入原告指定账户,剩余5%,即人民币214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合格发证之日起一年,质保期满七日内将质保金退还原告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将合同约定的电梯全部运达工地,2014年6月9日安装完毕,并于2015年8月4日,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驻马店分院检验全部合格。之后,被告私自启用上述电梯至今。被告已付工程款100000元,下余3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承揽工作,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接收原告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未及时全面支付承揽费用,即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余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电梯安装费32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负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