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727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720620。
法定代表人*学军,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顺河街中段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6700508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328000元及利息。
案件办理情况:
1、2019年7月、11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两次查询:没有查到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投资等信息。
2、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9日查封了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所建“山水苑”商品房(位于汝南县梁××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证号:00091749、00091750、00091748、00090768、00090769、00090934、00090767、00090771、00090770、00090766、00090958号),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8日。执行中查明,在本院查封之前,因非法集资案件,房屋已被汝南县公安局查封。
3、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驻马店凯厦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财产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条件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查封的房产已被汝南县公安局先行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727民初45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权利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羊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