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3106号
再审申请人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以简称苏州帝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来喜、河南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帝奥公司)、***、杨兴辉、***、杨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10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刘帮莲系为朱来喜提供劳务,在案涉工程中从事贴外墙砖作业,刘帮莲在取材料的途中不慎跌入正在安装过程中的未安装护栏的电梯井中发生事故。关于刘帮莲因案涉事故所产生损失的赔偿问题,刘帮莲家属与朱来喜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来喜赔偿了刘帮莲的全部损失。朱来喜提起本案追偿之诉,要求相关侵权人根据其责任比例承担超出朱来喜应承担损失范围的部分。 关于新顺意公司和河南建安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新顺意公司与苏州帝奥公司签订的《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的内容,新顺意公司应提供符合现场安全要求的各层厅门口安全护栏设施。但是根据河南帝奥公司庭审中陈述在电梯安装施工前新顺意公司没有将护栏安装到位,而是由河南帝奥公司自行将护栏安装到位。故在护栏已经安装到位的情况下,即便案涉事故发生系没有护栏围挡而引发,也与新顺意公司未按约安装护栏没有关联。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护栏的保护和注意义务应由施工方负责,故新顺意公司作为发包方无需承担责任。河南建安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来喜施工,朱来喜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发生案涉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南建安公司应对朱来喜因雇主担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朱来喜已承担了赔偿责任,且不要求河南建安公司承担责任,故原审法院不再单独确定河南建安公司的责任份额并无不当。苏州帝奥公司主张河南建安公司应根据过错承担一定份额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苏州帝奥公司与河南帝奥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新顺意公司与苏州帝奥公司签订的《电梯、自动扶梯设备安装合同》,由苏州帝奥公司负责案涉工程电梯的安装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苏州帝奥公司应负责严格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现场安装保卫工作。后苏州帝奥公司又与河南帝奥公司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委托河南帝奥公司安装案涉电梯。但苏州帝奥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新顺意公司同意其将案涉电梯安装工作又委托给河南帝奥公司,且在《电扶梯安装合同》中双方对安装电梯的现场管理以及安全防范措施具体由谁负责实施均未作明确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苏州帝奥公司与河南帝奥公司共同对刘帮莲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中,苏州帝奥公司、河南帝奥公司在安装电梯过程中未对电梯井的安全护栏是否加装进行正常检查,也未在电梯口设置警示标志,置电梯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致刘帮莲不慎跌入电梯井中发生案涉事故。如果苏州帝奥公司、河南帝奥公司事前尽到注意和防护义务,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苏州帝奥公司、河南帝奥公司对案涉事故存在明显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苏州帝奥公司、河南帝奥公司对案涉损害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苏州帝奥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邹文梅 审判员  潘 宾 审判员  何 斐
书记员  肖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