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财保118号
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闽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为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街道中山北路30号39层。
负责人**。
被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世纪城南路599号6栋5层5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徐州恒兴金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恒天九五重工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