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财保3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开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MRXA34。
法定代表人:查帅。
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6536412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70702。
法定代表人:廖心北。
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1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执保49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泰宇鸿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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