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财保3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1号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70702。
法定代表人:廖心北。
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秀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大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斯迈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泸州锦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大神互娱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斯迈喆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执保910号执行裁定书,实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的银行存款。2021年12月6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在民事诉讼中,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回了对其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许庆
书记员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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