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郫县某某石材经营部、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617号
原告:郫县**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蜀源大道一段1789号4栋1-3层8号。
经营者:陈雪珍,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冰,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河畔新世界3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珩,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廖心北,职务不详。
原告郫县**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钟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