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5617号
原告:郫县**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蜀源大道一段1789号4栋1-3层8号。
经营者:陈雪珍,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冰,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河畔新世界32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珩,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廖心北,职务不详。
原告郫县**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钟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