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4执38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牧***花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3MA66PG62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MA61XWGJ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970702。
法定代表人:廖心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14民初11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执384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