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津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8民初4102号 原告: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535号2栋2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津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新平镇***十一组78栋2**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99号36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津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立案。原告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元,由成都四海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