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2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越英,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凤,河南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3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被告***,男,193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审被告段政明,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审被告***,女,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新港花园3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立,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越英、***和原审被告***、***、段政明、***、焦作市蓝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