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民初373号
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区。
发法定代表人:吕斌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帅帅,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告:新疆天山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蒲凯,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山地质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71.95元,减半收取计10635.97元,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东科瑞油田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依热·买买提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侍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