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尊荣亿方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1833号
原告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徐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尊荣亿方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一,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尊荣亿方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宫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宫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