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52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XX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XX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做出(2022)辽010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1208.5元、违约金8650元、***行金、受理费2296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保险、车管所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并转给申请人;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5、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杜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