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2917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艳璐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4649479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泉水E3区29号楼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7750161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我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86407.5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财付通及支付宝,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湾三水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辽宁天隆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2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 执行员 陈 奇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