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执1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713,5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二被执行人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李相彬
审判员 景学武
(院印)
书记员 刘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