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9财保9号
申请人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黑0109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1,110,000元价值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申请人韩华新能源(启东)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1,110,000元价值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许湘辉
审判员 郑宏超
审判员 庞 岩
法官助理于佩冬
书记员张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