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09执异28号
在本院执行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北区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中,异议人松北区政府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本院(2020)黑0109执1076号案件,中止执行松北区政府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为生效民事判决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大千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松北区政府发出(2020)黑0109执1076号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并且松北区政府尚未实际提交再审申请,因此松北区政府提出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松北区政府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10月24日,本院就松北区政府与大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黑0109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给付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款3,154,644.6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154,644.60元的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10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黑龙江大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的反诉请求。”判决作出后,松北区政府不服本院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千公司以邮寄方式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2020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松北区政府发出(2020)黑0109执1076号执行通知书。
驳回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庞 岩 审 判 员  周洪霞 审 判 员  刘国宇
法官助理  李超群 书 记 员  孟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