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923执保1018号
申请人: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英阿瓦提路盐业局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德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水韵天城社区长江路5号公馆1号2号楼一层1-12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董事长。        
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897,282元。申请人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7,28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玉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三 日
法官助理    梁理萍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