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5民初821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人,现住新和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现住新和县。
原告:韦发忠,男,汉族,1994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人,现住新和县。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东城石化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总经理。
被告: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新华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赵吉元,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文隆,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阿克苏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新和县。
原告***、***、韦发忠与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文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韦发忠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发忠以该案件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亡认定),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原告***、***、韦发忠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韦发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7.12元,减半收取计1,638.56元,由***、***、韦发忠负担。
审判员 高 新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