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5949号
原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张守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杨坤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林,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林,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被告新疆金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6,361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案件受理费486元,退回原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875元。
审判长 牛复云
审判员 张清鲁
人民陪审员 陈素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顾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