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3,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