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实3,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