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2民初936号
原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分公司、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9.94元,减半收取计1344.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