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执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永兴建筑设备配套租赁站,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南路。
经营者:张根社。
被执行人:洛阳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北城区纬一路得山丽都小区四期被执行人洛阳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济源市永兴建筑设备配套租赁站与洛阳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477.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锦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47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