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2021)新2901执保2395号
阿克苏市旺兴源建筑设备租赁站: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461号民事裁定书,依裁定书并依此保全了被申请人,(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26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
权利人
保全财产
保全实施时间
保全期限
到期
时间
1
新疆新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库车市支行,尾号0156账户,冻结1690012元。
2021年9月26日
12个月
2022年9月26日
案件申请执行保全标的1690012元,实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690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