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28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108号靖阳·宏桥水岸1幢1单元6层3号【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北段(汽车站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奇瑞众豪唐山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奇瑞众豪唐山曹妃甸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9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根据上诉状载明的住所地和联系电话向上诉人仟亿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仟亿公司2021年6月4日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5月27日,邮件以“收件地址欠详/有误/已搬迁”、“收件人(单位)迁移新址不明”、“电话拒接/长期无人接听”为由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开庭传票视为2021年5月27日送达。仟亿公司未于2021年6月4日到庭参加诉讼,视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1280元,减半收取35640元,由上诉人贵州仟亿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李木子
审判员 郑国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