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9民初3416号
申请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富乐村。
法定代表人:徐井辉,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奔城镇友谊路北段(汽车站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陈建坤,系公司经理。
原告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沣田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玉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唐山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