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诚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诚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5民初3156号
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路口乌奇公路西侧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诚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栋10层办公2号。
法定代表人:耿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诚信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112228元,应收案件受理费2544.56元,减半收取1272.28元(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盛和交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