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8609号
原告:上海幸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三泉路20弄1、2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逐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D-79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于启进,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男,1958年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幸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逐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启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2023年3月22日,原告上海幸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幸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幸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