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乌勃执字第00450号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3)乌勃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苗建军
审判员*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