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2民初3303号
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亿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营业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西街南建设北路亿信国际住宅小区1号楼。
负责人:上官福修。
委托代理人:于滨,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都金红,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福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子妮,住乌海市。
委托代理人:吕飞,住呼和浩特市。
第三人:***,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亿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内蒙古亿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内蒙古亿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73.32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