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内蒙古亿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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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302民初931号

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福修,董事长。

被告****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上官福修,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其他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九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