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5715号
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90379659M,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郎家洼工贸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宽,山东学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856X,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338幢1007室。
法定代表人:赵景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龙、王建明,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减半收取104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勤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