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5452号
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新路158号附1号第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99401K。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徽融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C-26-01/02号地块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YQMAY0J。
法定代表人:曹文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徽融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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