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2034号
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