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66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井岗山路338幢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85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682-1幢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2559097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1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达成和解协议:根据(2022)鲁0211执6685号执行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将执行标的额确定为19933806元及利息,双方最终确认余款为193380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案款933806元及利息,全部支付后该和解协议生效,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意解除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暂不要求限制高消费。执行费2173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23年6月30日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1执6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