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391号
原告:刘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856X。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