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391号 原告:刘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656856X。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刘某与被告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