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22民初6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章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滨海新城永和路佃石小区。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亭旁镇佃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各方均申请三十天庭外和解时间。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0元,减半收取8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俞瑜
代书记员*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