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民终3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章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9)浙1022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谦
审判员邬卫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