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卫亮与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三商初字第1405号
原告:包卫亮。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益。
被告: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卫亮为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三门县海游街道城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卫亮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卫亮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卫亮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包卫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