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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9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章益。
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县海游街道上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1)浙1022执196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196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邵伟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