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418号
原告:山东金仕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88号(诺伯特公司院内1号办公楼1楼10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轩,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水,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章益,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仕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仕达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仕达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仕达变压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原告山东金仕达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