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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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章益。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楚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璐佳
代书记员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