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