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海游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华侨企业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