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世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2083号 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8号之四19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99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0697371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