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2083号
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枫叶路8号之四19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991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0697371X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协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