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299号
申请人:济南***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钢,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嘉亮,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丁庆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保险金额为55万元,保函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济南***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崔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