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9801号
原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华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60元,减半收取16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30元,由原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546元,减半收取4773元,由第三人山东华品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文辉
书记员 姚目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