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738号
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2号楼六层0614。
法定代表人:刘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琳雪,1987年8月26日出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丁庆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利,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5月7日,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元,由原告北京欧迈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