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60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600MB1771157H,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正阳街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5425444H,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8日作出的(2024)内0603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行政罚款112772元及加处罚款112772元(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共计2255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鲁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28827元,其中225544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剩余3283元已缴纳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5544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